9月1日起,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将被处罚!
9月1日起,《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》将正式施行。依照《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》,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号牌,驾驶人和搭乘人员应当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。严禁驾驶拼装、改装、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。上道路行驶,应当遵守交通信号,安全文明出行。划重点: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这些行为将被处罚!1、驾驶制动、鸣笛、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;10、骑行时有拨打手持电话、浏览电子设备、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行动的;以上违法行为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;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。 从事拼装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经营行为,没收非法拼装、改装的电动自行车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驾驶拼装、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一百元罚款;驾驶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。